侵占他人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该罪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占行为,即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二是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三是行为人拒不交还财物。比如,保管他人财物后拒不归还,拾得他人遗忘物后拒绝返还等情况,达到相应标准的,就可能构成侵占他人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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