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赌资包括通过网络赌博赢取或输掉的财物。以筹码等虚拟形式表现的,按照在网络赌博平台上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2. 参与网络赌博的资金流转,如充值用于赌博的资金、提现的赌博盈利等,都属于赌资范畴。3. 对于网络赌博中涉及的借贷资金用于赌博的部分,也应认定为赌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相关资金也会被认定为赌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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