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公安机关即可立案追诉。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3. 此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论数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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