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2.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3.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此外,二审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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