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失职罪,准确说法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其立案标准如下:1.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 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 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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