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可以申请复议。1.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控告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2. 申请复议时,控告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复议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公安机关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3. 如果复议后维持原决定,控告人仍然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最终的决定。通过申请复议和复核,保障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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