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条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良好风尚,打击涉及性交易的违法活动。对于卖淫嫖娼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以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同时,对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也予以规制,防止此类违法现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这些规定有助于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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