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2.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具体计算方式为: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得出应纳税额。例如,经济补偿金超过部分为20万元,工作年限为10年,20万÷10 = 2万,查找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元,则应纳税额 = 2万×20% - 16920元 = 23080元 。法律依据主要是《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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