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选择协议离婚,需夫妻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2. 若诉讼离婚,需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审理,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会判决准予离婚。如能证明对方存在外遇等过错情形,在财产分割时可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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