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执行机关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2.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3. 若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可变更强制措施,如转为监视居住、逮捕等。4. 若案件已侦查终结,符合撤案、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等情形,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届满时,应按上述程序妥善处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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