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继续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按约定履行。2. 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 赔偿损失: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4. 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违约方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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