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纠纷(城市服务商合作协议解除及费用返还)案件详情
2025年5月29日,原告邬某某在被告某甲
公司举办的会销活动中,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区域为某市,合作期限一年,合作费用56000元,被告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交付10台设备及操作后台。同日,原告转账支付20000元合作费用,被告出具
收据确认收到56000元项目费。然而,原告实地考察被告已铺设设备的多家店铺后发现,设备无法连接WiFi、连接后也无法正常使用,部分店铺早已停止合作,设备仅被放置在角落。原告随即向被告工作人员毛某某提出退款要求,毛某某表示可以退款但需扣除50%手续费,原告不同意。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案件处理策略
卢振荣律师代理原告主张
解除合同、返还全部合作费用并支付逾期利息。他精准抓住了被告工作人员同意退款这一关键意思表示,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成功主张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同时,通过举证被告设备无法正常使用、项目无法实现盈利,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证明原告解除合同具有法定事由,不构成违约。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可以退款,表明被告已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确认协议于2025年6月13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设备,也未举证证明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应全额返还20000元合作费。法院认定原告因设备无法使用、项目无法盈利而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某甲公司返还合作费用20000元,并按一年期LPR的1.5倍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除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卢振荣律师还处理过不少其他类型的案件。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他精准抓住B公司显失公平方案的关键事实,维护了委托人A公司的合法权益;在非法出售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罪)案件中,他通过把握
自首与认罪认罚两大从宽情节,为被告人曾某某争取到减轻处罚并适用
缓刑的结果。卢振荣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委托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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