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一次记9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9分:(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扣留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3.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所驾车辆无证,会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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