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2. 在刑事诉讼中,依据相关规定,鉴定人也可能被要求出庭。鉴定人出庭有助于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法庭能全面准确审查案件事实。3. 对于行政诉讼等其他诉讼活动,同样遵循类似要求鉴定人出庭的原则。目的是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可靠性,增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程序的正当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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