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认定如下:1.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2. 行为表现: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其信用卡。 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3.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4. 数额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五十万元以上。《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情形及量刑标准。认定时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准确判断是否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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