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议离婚:准备材料: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申请: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审查: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相关材料。登记(发证):审查通过,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2. 诉讼离婚:确定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准备起诉材料: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等。立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法院受理立案。调解:离婚诉讼一般会先调解。审理:法院开庭审理,双方举证、质证、辩论。判决: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如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等。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民事诉讼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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