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有如下法律规定:1. 申诉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2. 申诉期限:一般无时间限制,但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可能影响申诉受理及处理结果等。不过,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3. 申诉理由: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情形,可提出申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4. 受理机关: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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