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的计算是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一般以日为计算单位,到期满之日的最后一日结束。例如,犯罪嫌疑人于1月1日被刑事拘留,那么1月1日这一天不算,从1月2日开始计算,到1月37日,若1月没有37日,就到2月6日(1月有31天)期满。在这37天内,公安机关会完成侦查工作,然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会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将继续被羁押;若不批准,可能会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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