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继承权主体: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2. 继承开始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3. 遗产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但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4. 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按遗嘱分配遗产;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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