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在同一案件中一般只能办理一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旦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就进入到该案件特定的处理流程。若之后发现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或出现新的情况,通常是变更强制措施,而非再次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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