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上诉人李某作为某
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取得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债权置换”为幌子,在全国多地设立加盟店,通过宣传册、朋友圈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涉案吸收资金高达12920.9088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869人,已兑付本息8757.52966万元,未兑付本金4620.1487万元,这无疑是一起数额特别巨大的特大非法集资案件。李某因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拘、
逮捕后,委托专业律师为其担任一审、二审全程辩护人。
在一审辩护过程中,律师提出了一系列精准的抗辩要点,旨在为李某争取从轻量刑。首先,律师指出李某98.3%的犯罪行为发生在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
法院不应机械地按照最高检批复量刑,而应依法从轻考量。这是因为法律的适用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环境和具体情况,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其次,律师辩称李某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公司运营及实体投资,并无非法占有目的,而且涉案非吸资金存在继续追偿的可能。这一点强调了李某的主观意图并非恶意侵占他人财产,为其犯罪情节的认定提供了新的视角。最后,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主张李某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恳请法院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通过对这些要点的阐述,律师为李某在一审中争取到了从轻考量的机会。
二审阶段,律师的辩护更加全面和深入。律师主张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机械适用最高检批复违背了《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违反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导致量刑过重。这一观点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一审判决提出了质疑,为二审的改判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同时,律师提出原审
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真实、不客观,鉴定数额不准确,公司粗略计算本金缺口约3000万元,加盟店提成应扣除,并申请重新指派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一申请旨在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避免因鉴定误差导致的不公正判决。此外,律师还指出一审程序违法,未对李某的认罪认罚情节予以认定,未依法从宽处罚。最后,律师强调李某在被立案侦查、提起
公诉前,已主动变卖财产、对外举债积极归还集资款项,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公司经营受疫情影响,请求二审从轻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李某大部分吸收资金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量刑时应予从轻考虑”的核心意见。同时,法院认定李某系主犯、非吸数额特别巨大,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李某及同案犯违法所得,依法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二审法院
开庭审理后,对辩护人提出的各项辩护意见逐一进行了审查核实。法院认为最高检相关批复现行有效,可适用于本案,一审法律适用无误;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法定资质,检材合法、鉴定方法科学,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对重新鉴定申请不予采纳;李某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条件,一审程序合法;李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观上对非吸行为具有明确认知,涉案数额达特别巨大标准,一审量刑、罚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罪刑相适应。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涉案1.29亿的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充分展示了专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巨大的涉案金额时,律师通过精准的抗辩和全面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罪刑相适应的判决结果。对于有法律需求的普通大众来说,当遇到类似的刑事案件时,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律师从案件细节中挖掘核心辩护要点,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这起案例也提醒我们,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也会让自己陷入法律的困境。在参与金融活动时,一定要保持警惕,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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