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变更承租人的规定如下:首先,原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离本市,在该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人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向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申请办理。其次,共同居住人协商不一致的,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排序);原承租人的父母;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排序)。再者,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需提交相关材料,如申请书、证明共同居住关系等材料。相关规定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相关政策法规,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以公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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