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2. 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3. 遗嘱内容合法。遗嘱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4. 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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