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等。比如,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许可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申请书需包含规定内容等。这种要式性确保行政许可行为的严肃性、公开性和可监督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利于维护行政秩序和公信力。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