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案: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2. 调查取证:办案人员要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3. 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4. 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 决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6.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具体规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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