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对行政诉讼终审裁定不服,一般情况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按普通程序上诉。2. 但可申请再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如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等。3. 此外,还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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