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能刑辩成功案例: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三被告争取轻量刑一、案情详情被告人A、B、C均来自安徽省潜山市源潭镇,文化程度为初中,同在杭州工作。2024年5月,为谋取非法利益,三人经事先商议,在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充当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洗钱”马仔。被告人A与上游诈骗团伙联络,被告人B与被告人C负责具体执行。他们联络多名“供卡人”提供银行卡接收诈骗赃款,并陪同供卡人在杭州萧山、滨江等地的银行ATM机及柜面取现,随后将现金转移给上线。短短数日内,三人伙同他人参与转移的资金流水高达12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将三人抓获归案,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二、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入罪标准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追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三被告人参与转移的资金高达12万余元,远超“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且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赃款,属于司法打击重点领域。三、律师介入与应对策略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三位律师分别担任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团队制定了统一协调、区别辩护的策略。1.确立“从犯”地位:辩护人通过比对四名同案犯供述及资金流向,论证三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处于末端执行环节,未参与预谋、组织,未掌握核心洗钱渠道,受雇参与,起辅助和次要作用。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书》,主张认定三被告人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将量刑基准从“三年以上”拉回到“三年以下”。2.主张缓刑:强调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张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但被告人B有吸毒、盗窃、寻衅滋事等多重前科,还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3.积极退赃:辩护人协助被告人及其家属筹措资金,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审理过程中,被告人C主动退出违法所得3500元,加上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赃款46100元,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为法庭采纳辩护意见提供支撑。四、最终判决结果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如下:1.被告人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被告人B: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适用缓刑)3.被告人C: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案是典型的“断卡”行动相关案件。辩护团队通过精准法律适用和扎实辩护工作帮助两名被告人(A和C)争取到缓刑,被告人B虽因多重前科未获缓刑,但也争取到相对较轻实刑判决,体现了辩护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价值。五、办案感悟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1月4日。善能取自《道德经》第八章,善能人秉持专业、严谨的执业理念,致力于提供优质、有温度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打造正义、高效、分享、共赢的团队文化。业务范围涵盖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律师团队具备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拥有法学硕士及以上学历,律所严格遵循律师执业规范,确保法律服务合规。本案中,被告人A、B、C因一时贪念,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参与洗钱活动,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这警示人们要时刻保持法律意识,切勿因贪图利益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同时,善能律师事务所的专业辩护也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展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我们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敬畏法律,珍惜自由,共同营造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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