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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项目占林地不补偿,村民维权路在何方?

2026.07.08拆迁安置5人浏览

一、案件背景:村民林地被占,补偿维权受阻
刘某1、刘某2是辽宁某村的村民,他们在村里拥有合法承包的林地,这些林地种植着树木,是家庭重要的经济来源。2024年,沈阳某风电项目启动建设,需要在街道区域内修建输电线路塔基,而两位村民的承包林地不幸被纳入了项目占地范围。
同年11月,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与刘某1、刘某2签订补偿合同,也未支付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员清理了他们林地内的树木。两位村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先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了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可得到的答复却是项目不存在征地问题,补偿需要与用地单位协商解决。
2025年7月1日,刘某1、刘某2又向街道办事处邮寄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对林地及地上附着物予以合理补偿并书面答复。7月10日,街道作出答复,称补偿责任应由用地单位和施工方承担,自身并非补偿主体,仅建议参照相关标准协商。村民不服该答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8月18日复议决定驳回了他们的请求。在层层维权受阻后,两位村民找到了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的协助下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街道答复与复议决定,并责令街道重新作出处理。
二、争议焦点剖析
(一)街道办事处补偿主体资格存疑
街道办事处辩称自己无土地补偿法定职权,补偿主体应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用地单位,作出的答复仅为属地协调建议,未对村民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且在项目建设中无过错,已协助传达补偿标准,不应承担补偿责任。
(二)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性受质疑
县人民政府辩称街道作为派出机关,仅负责基层协助管理,无直接补偿职权,答复内容合法,复议程序合规,已依法受理、审查并送达文书,驳回复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村民补偿诉求可通过与用地单位协商解决,救济渠道未被剥夺。
(三)村民共同原告资格问题
两位村民能否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也是本案的一个争议点。不过在本案中,两位村民的情况相似,都是林地被占且未获得补偿,他们的诉求一致,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是合理合法的。
三、法律解读:明确责任主体与可诉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与第三方签订的补偿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补偿职责与付款义务的,受托行政机关即为补偿主体,不能以“无法定职权”为由推卸责任。在这个案例中,街道与供电公司签订的补偿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街道负责塔基永久占地、临时施工占地的补偿合同签订及补偿款支付,且补偿款已拨付至街道账户,所以街道是本案的补偿主体,其否认补偿资格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若直接否定合同约定的职责,导致当事人补偿权益无法实现,该答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具有可诉性,法院应进行实体审查。街道答复以“非补偿主体”为由拒绝履职,结论错误;县政府未审查委托合同约定,仅以“无法定职权”驳回复议申请,同样存在错误。
四、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策略:精准出击,维护权益
(一)提交关键证据
律师重点提交了街道与供电公司的补偿委托合同,明确合同中“街道负责补偿安置、支付补偿款”的约定,直接证明了街道的补偿主体资格,有力地反驳了“无法定职权”的抗辩。
(二)强调履行能力
强调补偿款已由用地单位拨付至街道指定账户,街道具备履行补偿义务的物质基础,其拒绝付款属于不作为。
(三)明确受案范围
指出街道答复直接否定补偿主体资格,导致村民无法获得补偿,已实质影响实体权利,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要求法院进行实体审查。
五、胜诉结果:正义终得伸张
最终,法院根据街道与供电公司签订的补偿委托合同,认定街道是本案补偿主体,其否认补偿资格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街道答复以“非补偿主体”为由拒绝履职,结论错误;县政府未审查委托合同约定,仅以“无法定职权”驳回复议申请,同样存在错误。法院判决撤销街道答复与复议决定,并责令街道重新作出处理。
六、同类案件维权要点与风险提示
(一)维权要点
1.遇到项目占地时,要求行政机关出示补偿委托合同、资金拨付凭证等,确认实际补偿主体,避免被“无职权”借口推诿。
2.拍摄林地、地上附着物现状视频、照片,保存承包合同、缴费凭证等,证明财产权属及损失情况;若财产被清理,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3.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补偿申请,保留邮寄凭证;若收到否定性答复,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避免错过救济期限。
(二)风险提示
在维权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行政机关的各种推诿和阻挠,比如以各种理由拖延答复、拒绝承认责任等。老百姓要保持冷静,坚定维权信念,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注意维权的时效性,避免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维权机会。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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