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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分遗产未获支持,因被告放弃继承权

2026.07.08婚姻家庭8人浏览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放弃继承权,配偶能否主张分割?
一、案情详情
原告与被告曾经是夫妻关系。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以及离婚诉讼期间,被告的母亲不幸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作为遗产。被告为了避免这套遗产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遗产处理之前,通过公证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最终,该房产由被告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出售。离婚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放弃继承的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属于无效行为,并且要求分得该房产售房款的相应份额。此外,原告还声称自己对婆婆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要求依法继承部分遗产。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认为:
首先,继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公民完全有权在遗产处理前自愿放弃。被告的放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并没有违反夫妻间的法定扶养义务,不属于“因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而导致无效的情形。
其次,由于被告已经合法放弃继承,所以该遗产并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也就无权主张进行分割。
最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不符合法定分得适当遗产的条件。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带来的启示
继承权属于个人的专属权利,权利人能够依法自主进行处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放弃继承权并不一定会构成对另一方财产权益的侵害,配偶没有权利强制要求对方接受继承或者主张分割该遗产。
李丹律师,来自福州,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0年起投身律师职业。他现为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且是合伙人。十几年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运用高素质的法律意识与法律实务能力,办理了2000多件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娴熟的法律实务技巧完美融合。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谈判席,都展现出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随机应变的实践能力。对待承办案件细致严谨、精益求精,既能从宏观高度整体把握案件事实,缕析复杂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又能体察细微,审视案件的每一个微小环节,从而为案件找到完善的解决方案。李律师具备丰富的民商、刑事、行政、仲裁等多专业知识背景,是业务范围涉及多领域的复合型律师。一直秉持“诚信、专业、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准则,以“避免法律风险、护你合法权益”为己任,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宗旨。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和仗义执言的执业精神,为当事人赢得了更大的合法权益。李律师始终秉承“为当事人谋利益”的理念,在法律职业道路上执着前行。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没有贵贱之分,能将每一个人或法人组织还原成平等的公民或组织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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