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女士,她和丈夫在2006年举行了结婚仪式,2007年初次登记结婚,2014年又补办了登记。婚后,他们生育了三名子女,长女在2007年出生,已经成年,次女于2013年出生,长子则是2016年出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共同取得了一些财产,包括XX县XX小区的两套房屋,这两套房屋是拆迁被告父母所赠婚房后安置所得,不过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还有XX县XX乡王老家村自建的两层半房屋一栋,2020年建造,造价约20万元。同时,他们还有共同债务,向案外人借款8万元,已经还了2万元,还欠6万元。然而,这段婚姻并不幸福。原告女士觉得被告丈夫性格暴躁、懒惰,不承担家庭责任,还多次殴打她,她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于是决定委托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的李园律师提起离婚诉讼。她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离婚,婚生次女由她抚养,婚生长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两套安置房及自建房,以及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在这个案件中,存在多个争议焦点。首先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是能否离婚的关键。其次是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孩子的成长环境和未来生活保障至关重要。再者,两套拆迁安置房的性质和处理方式也引发了争议,它们到底是被告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尚未取得产权登记,该如何处理呢?还有自建房如何分割及折价,以及共同债务如何分担等问题。李园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她明白“口说无凭”,证据才是关键。于是全面收集证据,整理了结婚证、户口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条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婚姻关系、子女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针对被告的家暴行为,她协助原告梳理沟通记录及伤情证据,用以证明感情破裂。在明确诉讼请求方面,李园律师根据原告的核心诉求,即离婚、获得次女抚养权、合理分割财产,制定了诉讼方案。考虑到两套安置房尚未办证,她提前研究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预判法院可能不予处理所有权归属,转而争取居住使用权。这体现了她对法律常识的精准把握,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庭前准备时,针对被告“安置房系长辈赠与个人婚房拆迁所得,属个人财产”的抗辩,李园律师准备了反驳意见。她指出该房屋系婚后因拆迁安置取得,且原告作为买受人在合同上签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准备了备位方案,如法院不支持所有权分割,则争取原告及女儿的居住使用权。在推动对原告有利的事实认定方面,李园律师也做得非常出色。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她强调次女长期随原告生活,改变环境不利于其成长;长子随被告及祖父母生活,维持现状为宜。最终法院采纳了该方案。在自建房分割方面,她主张该房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折价补偿款,相当于造价的一半。在共同债务方面,确认6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担一半,避免了原告独自承担。虽然法院未支持原告对两套安置房所有权的主张,但判令其中一套房屋由原告及女儿居住使用,保障了原告离婚后的基本居住权益。李园律师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判决依据及后续救济途径,即取得产权后可另行起诉分割,当事人表示认可,未上诉。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口说无凭”这个常识在法律上有着重要的体现。在婚姻关系中,涉及财产、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时,不能仅仅依靠口头约定,而要有明确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就像安置房的问题,如果没有原告在合同上签字这个证据,可能就无法争取到居住使用权。最终,法院经审理作出了判决。准予离婚,婚生次女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自行负担,双方互有探视权,具体时间、方式自行协商。安置房方面,一套暂由原告居住使用,一套暂由被告居住使用,待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双方如对所有权归属及分割产生争议,可另行诉讼解决。自建房归被告管理使用,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10万元。共同债务尚欠案外人的6万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李园律师在离婚纠纷中处理复杂财产问题的专业能力。她精准把握法律适用,特别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关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处理规则,有效组织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离婚、子女抚养权、房屋居住权、10万元财产折价款及债务合理分担的全方位有利结果。即便在安置房所有权认定不利的情况下,仍通过居住权安排保障了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权益。这也提醒我们,一定要重视法律常识,遇到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因为忽略常识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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