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时,失地补偿金的计算通常有以下方式:1.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其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2.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此外,如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并且,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上述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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