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女士(化名)和曾先生(化名)于2019年结婚,婚前了解不足,婚后矛盾不断。曾先生(化名)脾气暴躁且有家暴行为,甚至在卢女士(化名)月子期间都有过激举动。2021年7月,为了孩子安全,卢女士(化名)带孩子搬出居住,双方分居。分居期间,曾先生(化名)对孩子不管不顾,还不承认孩子是亲生。卢女士(化名)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主张抚养费纠纷时做了亲子鉴定,证明曾先生(化名)是孩子生父。但此后,曾先生(化名)常以看望孩子为由骚扰、家暴卢女士(化名),双方多次报警。2023年,曾先生(化名)及其家人强行扣留孩子,拒绝卢女士(化名)看望,卢女士(化名)报警无果后向西安市妇联申请法律援助,李露和王静律师受指派代理此案。卢女士(化名)在离婚纠纷受理后申请家庭教育令,虽法院明确其探望权,但曾先生(化名)拒不履行。律师精准辩护,法理情理并重案件的关键在于确定婚生女小米(化名)的抚养权归属。李露等两位律师认为小米(化名)应由卢女士(化名)抚养,曾先生(化名)支付抚养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首先,小米(化名)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卢女士(化名)及其家人照顾,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女孩在生理和心理上由母亲照顾更为合适,贸然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其次,卢女士(化名)的母亲及亲属愿意帮助抚养孩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作为卢女士(化名)直接抚养孩子的优先条件。再者,曾先生(化名)婚内遗弃孩子,拒不承认亲子关系,三年来对孩子不闻不问,还存在家暴行为,给小米(化名)带来严重心理伤害,无法为孩子提供稳定的关爱和照顾。最后,曾先生(化名)强行抢夺孩子并阻止卢女士(化名)探望,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切断了孩子与母亲的联系,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若将孩子判给曾先生(化名),会助长抢夺、藏匿孩子的不良风气,与相关法律立法宗旨相悖。法院公正判决,孩子回归母亲怀抱法院审理后,认可了律师的意见。虽然曾先生(化名)提供证据证明孩子目前生活状态良好,但考虑到小米(化名)年龄尚小且为女孩,自出生起与卢女士(化名)生活时间长,由母亲抚养更为适宜。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小米(化名)由卢女士(化名)抚养,曾先生(化名)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卢女士(化名)如愿接回了女儿。案例意义深远,彰显法律价值这起案例清晰地体现了司法实践中“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原则。法院通过判决否定了“谁抢到孩子,谁就获得抚养权”的错误观念,将曾先生(化名)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作为不利因素考量,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禁止性规定提供了司法支持。同时,也暴露出当前法律在应对“抢孩子”行为时,救济措施和执行保障存在不足,警示需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的即时保护机制。倡导在离婚纠纷中,父母应理性解决分歧,避免将矛盾转嫁到孩子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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