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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离婚纠纷案:财产分割与抚养权裁决的实战经验

2026.07.08婚姻家庭8人浏览

一、核心争议聚焦
原告王某某(化名)诉被告董某某(化名)离婚纠纷,此案争议焦点鲜明。一是子女抚养权问题,涉及婚生子董某豪(化名)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探望权安排;二是财产分割方面,涵盖婚后车辆归属、婚前房屋还贷权益、婚前债务承担;三是损害赔偿问题,包括分居期间抚养费及“三金”费用主张。
二、案情详细剖析
2017年2月14日,王某某(化名)与董某某(化名)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董xx(化名)(2025年未满8岁)。王某某(化名)主张董某某(化名)婚前隐瞒个人债务,自己用收入帮其还债四年,但董某某(化名)否认隐瞒,坚称债务系夫妻共同生活产生。2025年7月16日,王某某(化名)带子离家,双方开始分居。在证据方面,债务证据有婚前信用卡还款记录和董某某(化名)的工资流水;财产证据包括婚后购买车辆的发票、董某某(化名)父母出资的房产还贷记录;分居证据则有王某某(化名)离家通知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孩子的生活照片。
三、法律适用与裁判结果
-子女抚养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未满8周岁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本案中王某某(化名)实际抚养孩子,董某某(化名)也同意支付抚养费,法院最终认定孩子由王某某(化名)抚养。对于董某某(化名)主张的每周一次探望权,法院予以支持,但需其提前通知王某某(化名)。董某某(化名)月工资3000元,同意支付20%-30%作为抚养费,即800元/月,法院按此标准判决执行。
-财产分割:婚后购买的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归王某某(化名)所有,王某某(化名)需补偿董某某(化名)1.5万元。而董某某(化名)父母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婚后还贷部分由其父母支付,王某某(化名)未参与,法院认定王某某(化名)无权分割该部分。关于婚前债务,因王某某(化名)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董某某(化名)隐瞒债务,董某某(化名)称债务已通过共同收入偿还,法院认定王某某(化名)无权追偿。
-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分居是感情破裂导致,并非董某某(化名)故意不履行抚养义务,且王某某(化名)实际抚养孩子,所以董某某(化名)无需额外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三金”并非法定结婚要件,双方又无相关约定,法院驳回了王某某(化名)的这一主张。
四、实务经验总结
对于原告王某某(化名)这类情况,在证据留存上,婚前债务要保留转账记录、还款凭证,分居时需固定实际抚养证据,如孩子生活照片、学校通知等。在诉讼策略上,主张财产分割时要证明财产来源,主张子女抚养权时需强调实际抚养情况。而对于被告董某某(化名)这类人群,婚前债务需明确告知配偶,避免被认定为隐瞒,共同债务要保留共同消费证据。同时,婚前财产要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归属,防止与婚后财产混同。
在这个离婚纠纷案例中,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帮助当事人厘清了复杂的法律关系,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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