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应予立案追诉。2. 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比如知道对方实施了犯罪行为后,仍主动为其提供住处让其躲避,或者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其犯罪事实等。3. 若行为人与犯罪人事前通谋,商定待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予以包庇的,则应按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而非单独认定为包庇罪。例如事先约定好,在某人盗窃后帮其藏匿财物、提供逃跑路线等,就不属于包庇罪,而是盗窃罪的共犯。4.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包庇行为,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如只是出于一般人情,对犯罪人进行了轻微的帮助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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