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设施用地可以用于以下建设:1. 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如温室大棚、养殖棚舍等,用于种植蔬菜、花卉、养殖畜禽等。2. 与生产农产品相关的辅助设施,像分拣包装车间、保鲜存储库等,方便农产品的整理、存放和销售。3. 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看护房,一般单层,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供农民看护农作物等使用。4. 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农机具库棚等,保障粮食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农业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在使用农业设施用地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面积或改变使用性质。同时,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确保用地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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