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至2018年期间,程某四兄弟在临泉县迎仙镇程滩村,以辱骂、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认定形成了恶势力。这起案件涉及2个罪名4起案件,看起来程某似乎是罪无可赦。然而,程某的女儿委托了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的郭东洋律师为其父亲进行辩护。郭东洋律师,2008年6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现任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从业以来荣获周口市律师协会“周口市优秀律师”、“周口市巾帼建功标兵”等多项荣誉称号,有着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与卓越的执业能力。郭律师接手案件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程某了解案情,认真查找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以及罪轻方面的理由。在这个过程中,郭律师就充分运用了“口说无凭”这一常识,仔细审查每一个证据。在认定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方面,郭律师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本案各被告的行为与恶势力犯罪有着本质区别,构不成恶势力犯罪。这就是在法律层面上,用严谨的证据和规定来判断案件性质,而不是仅凭一些表面的行为就认定为恶势力。在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中,郭律师同样注重证据。第一起案件中,受害人常某侵占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先,程某并非寻衅滋事,且没有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矛盾由受害人引发。这里郭律师就强调了事件的前因后果,用证据证明矛盾的主要责任在于受害人。第二起案件中,程某与常某之间的矛盾属于邻里纠纷,程某没有辱骂、恐吓,没有损毁、占用常某财物等行为,远远达不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郭律师通过对具体行为的分析,以证据为支撑,说明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够充分。在敲诈勒索罪的辩护中,“口说无凭”这一常识体现得更为明显。第一起程某建房一事,受害人父亲程某陈述的无其他证据印证,属于孤证,不能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本案的其他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和供述均不能证明程某对受害人有敲诈行为。程某给受害人家要的垫土钱是其应得的,受害人儿子小程某自己也认为给垫土费用是自愿的,并证明两家只因此事抬过几次杠,没有发生其它矛盾。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本起案件应属民法调整的范围,应按民事纠纷进行处理。第二起窑厂边西瓜地被淹一事,程某到案后,其家人主动与受害人联系,多次赔情道歉,已经退还了程某所得的西瓜赔偿款,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第三起村民修路事件,程某客观上并未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范某、程某等人给程某垫土钱9000元,双方签订有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起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足,应属民法调整的范围。最终,临泉县人民法院采纳了郭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为程某与其他三被告之间的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的犯罪认定标准,没有形成恶势力犯罪;程某的行为构不成寻衅滋事罪,因程某的行为仅是邻里间的纠纷,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恶劣情节,不足以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程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通过这起案件,能看到正是因为郭律师重视证据,不被表面的指控所迷惑,才为程某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如果没有郭律师的专业辩护,程某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刑罚。这也提醒我们,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不要因为“口说无凭”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法律上的常识看似简单,但在实际中却常常被我们忽略。而专业的律师就像是法律海洋中的导航员,能够帮助我们识别风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东洋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将当事人的损失降到了最低,同时也让当事人深刻记住了“口说无凭”这一重要的法律常识。在遇到法律问题时,选择像郭东洋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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