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原则:购销合同违约赔付以弥补守约方损失为主要目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2. 直接损失: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或支出增加,如为履行合同已支付的费用、因对方违约导致的货物损坏等费用。3. 可得利益损失:通常是指合同正常履行时守约方本可获得的利益,但因违约而未能实现。确定可得利益损失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4. 约定优先: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赔付标准,一般依约定执行。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过高指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过低则可请求适当增加。5. 法定标准:无约定时,按法定标准,由违约方承担对方因违约所受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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