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标准。3.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4.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5.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等。6. 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7.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以及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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