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营养费:法律并没有明确统一规定工伤营养费的具体计算标准。一般是根据实际情况,由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确认职工是否需要加强营养以及所需营养的程度。例如,职工因工伤导致身体较为虚弱,医生建议加强营养辅助恢复,那么可以根据医生建议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营养费数额。通常会考虑职工受伤的部位、康复所需等情况。若职工多处受伤且恢复周期长,可能会给予相对较多的营养费。2. 工伤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时,先确定职工的护理依赖程度,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例如,某职工工伤后经鉴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其护理费每月就是5000×40% = 2000元。工伤营养费和护理费的确定都需要依据相关鉴定结论和具体实际情况来综合判定,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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