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遗嘱形式: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2. 遗嘱有效条件: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的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3. 遗嘱继承执行: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遗嘱人指定的人或法定机构。遗嘱执行人应按照遗嘱内容,处理遗产,如清点遗产、管理遗产、按照遗嘱分配遗产等。继承人应配合遗嘱执行人的工作,协助提供相关信息等。若继承人对遗嘱执行有异议,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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