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继承权主体: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遗嘱继承人则是由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的继承人。2. 继承开始与遗产范围: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等。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比如某些专属于被继承人自身的人身权利等。3. 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4. 遗嘱继承: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5. 继承权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情形,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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