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至10月期间,曾某将自己的四台挖掘机出租用于某钢铁公司的污水管道安装及环保设备安装工程。在这段时间里,共计产生了一定数额的租赁费(含拖运费)。案外人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一部分费用,但仍有77250元未付。于是,曾某以北京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该公司系实际承租人,要求支付剩余的租赁费。面对这起案件,北京某公司委托了王天君律师出庭应诉。王天君律师是辽宁红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她深耕抚顺及沈阳地区,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沈阳农业大学土地管理专业本科毕业的她,兼具法学专业素养与土地资源管理复合背景,在房产纠纷、土地相关争议处理中独具专业优势,同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也有着出色的表现。严谨的办案策略王天君律师接手案件后,制定了一系列严谨的办案策略。她的核心抗辩策略是釜底抽薪,直接否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任何租赁合同关系。从三个维度构建起防御体系:首先,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任何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缺乏合同成立的基本形式要件。在法律上,书面合同是确定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没有书面合同,合同的成立就缺乏有力的支撑。其次,原告未向被告实际提供挖掘机进行现场施工操作,不存在租赁物的交付与使用事实。租赁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合同约定,还需要有实际的租赁物交付和使用行为。最后,原告所称的“被告工作人员杨某”并非被告单位员工,其行为不能代表被告。这就从人员身份上切断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联系。精准的证据攻防在证据攻防方面,王天君律师精准地指出了原告提交证据的致命缺陷。原告提交的工程机械出租作业时间表等证据,均无被告公司公章确认,所载签字人员不能证明系被告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公司公章是代表公司行为的重要标志,没有公章确认,这些证据的效力就大打折扣。同时,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租金,已支付的6万元系案外人杨某个人转账,与被告无关。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原告与杨某之间的经济往来,无法建立与被告的法律关联。证据的关联性是判断证据是否有效的重要因素,缺乏关联性的证据无法支持原告的主张。程序与实体抗辩此外,王天君律师还提出了“被告主体不适格”的程序抗辩,同时从实体上论证: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无法认定原被告成立租赁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请求权基础。这一抗辩既从程序上对原告的诉讼进行了限制,又从实体上否定了原告的主张。庭审结果经过庭审的激烈辩论,一审法院全面采纳了王天君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提交的工程机械出租作业时间表均无被告公司公章,签字人员不能证明系被告工作人员,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租金,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其与被告成立车辆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案件启示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启示。-“合同相对性”是租赁合同案件的“护身符”:王天君律师精准把握《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没有书面合同、没有公司确认、没有公司付款的情况下,坚决否定合同关系存在,成功为委托人免除了7.7万元债务。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原则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口头租赁的风险极高,出租方务必留存书面证据:本案原告虽实际出租了设备,但因缺乏与承租方的书面合同、公司盖章确认、公司付款记录等关键证据,导致败诉。机械设备租赁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承租主体、租金标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代付款行为不等于合同关系:案外人杨某支付6万元租金的行为,不能当然推定其代表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在建设工程领域,层层转包、挂靠施工现象普遍,出租方应核实实际承租主体身份,要求合同相对方盖章确认。-被告代理应敢于“釜底抽薪”:面对原告看似“有理有据”的索赔,王天君律师没有陷入“租金多少”“设备是否使用”等事实争议,而是直接从“合同关系是否存在”这一根本问题入手,一击制胜。这种“抓大放小、直击要害”的办案风格,体现了高超的诉讼策略水平。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复杂性和挑战性。像王天君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在复杂的案情中抽丝剥茧,为当事人找到最优的解决方案。无论是个人维权还是企业法律服务,都需要这样的专业律师来提供值得信赖的法律保障。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