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这样一起案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高龄伤者虽被交警认定为对方全责,却因自身旧疾问题在赔偿上遭遇了巨大阻碍。伤者自身存在严重颈椎旧疾,鉴定显示本次事故在伤残后果中的损伤参与度仅为30%,保险公司以此为由,只愿承担约13万元的伤残赔偿,与伤者诉求的42万余元差距巨大。况静律师接手此案后,展现出了她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她针对性地调取伤者事发前的就诊记录、体检报告、出游活动照片等材料,从事实层面否定了伤者自身疾病对伤残后果的实际作用。同时,结合举证结果明确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规则,论证了不适用损伤参与度扣减的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方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伤者各项损失共计424891.91元。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通俗来讲,就好比两个人打架,一方本来就有旧伤,在打架过程中旧伤加重了,如果这个旧伤的加重和对方的行为没有直接关系,那么对方就不用对旧伤加重的部分负责。在这个案例中,伤者自身的颈椎旧疾不属于法定过错,案涉交通事故是导致颈髓损伤、伤残后果发生的直接、唯一诱因,所以自身旧疾不能作为减责理由,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伤者获得全额赔偿的主张。在另一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明的案件中,况静律师再次展现出了她的卓越能力。2024年4月,机动车与两轮电动车碰撞,电动车驾驶员不幸死亡。因现场无完整监控,交警未对事故责任作出划分,保险公司以零散行车记录仪片段推测电动车方存在闯红灯过错,主张仅承担同等及以下责任,预计赔付金额仅70余万元,与家属诉求差距超70万元。况静律师通过针对性地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调取交警队卷宗中的原始材料,从事实层面推翻了保险公司的“过错推定”抗辩。同时,结合调取的证据明确责任划分规则,提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责任无法查清时,应由机动车方承担非机动车方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否则应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机动车方承担100%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445226.08元。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意外受伤,支出医疗费16万余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拒赔。保险公司以“意外造成的医疗费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案涉治疗属于免责范围”等理由拒绝赔付。况静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提出健康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且保险公司如要求扣除医保或第三方理赔费用,应当举证其在厘定保险费率时已将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及第三方赔付部分相应扣除、并按扣除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的依据。同时,抓住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投保人手写签名的投保声明、无法证明已就“康复治疗”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核心漏洞,主张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两审法院均完全采纳代理方全部主张,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135443.71元。11年的执业生涯,况静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各类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屡战屡胜。她现任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保险金融团队负责人、苏州市虎丘区新职业人员法律援助成员,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执着的维权精神,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赢得了广泛的赞誉和信任。如果你在保险理赔、交通事故等方面遇到法律难题,不妨寻求况静律师的帮助,让专业的力量为你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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