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疾与事故交织,全额赔偿不是梦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机动车一方全责。非机动车方的高龄伤者因事故造成颈部脊髓损伤,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然而,鉴定意见显示伤者自身存在严重颈椎旧疾,是伤残的主要成因,本次交通事故在伤残后果中的损伤参与度仅为30%。保险公司认为,伤残赔偿金额应当按照30%的损伤参与度比例计算,仅同意承担约13万元伤残相关赔偿。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通俗来讲,在侵权事件里,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结果也有责任,那么侵权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认为伤者自身旧疾是伤残的主要成因,所以想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但况静律师通过针对性调取伤者事发前的就诊记录、体检报告、出游活动照片等材料,证明事故发生前伤者行动自由,颈椎退行性病变未对正常生活造成任何影响,不存在颈部活动受限、颈髓受压的症状,从事实层面否定了伤者自身疾病对伤残后果的实际作用。该规则在本案中,原本保险公司想依据伤者自身旧疾减轻赔偿责任,但况静律师通过举证证明伤者自身旧疾未对事故造成实际影响,从而支撑了伤者要求全额赔偿的主张。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况静律师的代理意见,未采信保险公司按损伤参与度比例赔付的主张,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伤者各项损失共计424891.91元,同时判令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责任不明迷雾重,全额赔偿来破局还有一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明的案件。2024年4月,机动车与两轮电动车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事故,电动车驾驶员跌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因事故现场无完整监控还原电动车方通过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事故责任作出划分,仅认定机动车方存在超速、通过路口未减速让行的违法行为,电动车方悬挂其他号牌的行为与事故成因无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况静律师的全部主张,未采信保险公司的任何减责抗辩,认定本案无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存在过错,判决机动车方承担100%赔偿责任,支持原告全部合理损失主张,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445226.08元,诉讼费由机动车方承担,家属权益得到足额保障。保险拒赔有套路,全额获赔显神通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意外受伤,先后在多家医院接受手术及术后康复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6万余元。家属此前为其投保了长期医疗保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意外造成的医疗费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为由直接拒赔全部医疗费用,被保险人遂提起诉讼,一审胜诉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两审法院均完全采纳代理方全部主张,驳回保险公司所有上诉及抗辩请求,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135443.71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保险公司承担。况静律师,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保险金融团队负责人、苏州市虎丘区新职业人员法律援助成员,有着11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在做律师之前还有多年保险公司诉讼法务工作经验。她尤其擅长各类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和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处理,执业过程中,已经处理过上千件各类交通事故诉讼案件、几百件保险合同及上百件工伤赔偿诉讼案件,是多家上市保险公司的长期合作律师。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的法律问题,不妨寻求况静律师的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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