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顺律师拥有十二年的刑事法律实务经验,在刑事法律领域经验丰富、技艺精湛。在每一个刑事案件里,他都如同一位英勇的战士,为当事人赢得公正与自由。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领略张万顺律师的卓越能力。曾有一起涉及“跑分”的案件,被告人因涉嫌参与“跑分”车队,两次驾车搭载他人至河南商丘,帮助上线取走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20万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指控其犯罪金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张万顺律师介入此案后,迅速展开深入调查和分析。他精准地指出,被告人未参与上游诈骗的预谋、指挥或分赃,仅作为“跑分”车队成员,按指示取现并移交,缺乏诈骗罪的共谋与主观故意。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通俗来讲,诈骗罪就像是一个人通过欺骗手段,让别人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钱交出来。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只是单纯地按照他人指示进行取现和移交资金的行为,并没有参与到诈骗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所以不构成诈骗罪。该规则支撑案例中当事人的抗辩在于,通过对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分析,有力地证明了被告人不具备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从而为罪名降格提供了法律依据。张律师进一步提出,嫌疑人的行为更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他强调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虽到案初期对主观明知有辩解,但其主动投案行为应予肯定。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变更罪名认定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其为从犯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较公诉机关建议的三年有期徒刑大幅减轻。还有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嫌疑人因多次收购他人盗窃所得的物品,涉案金额30万元,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张万顺律师第一时间全面阅卷,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他围绕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家属积极退赃退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向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他指出,嫌疑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无串供、毁灭证据或再犯可能,社会危险性已显著降低;家属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赔偿,已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悔罪表现明显;嫌疑人系收购环节的末端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固定,继续羁押不符合比例原则。最终,检察院经审查后,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依法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嫌疑人被释放。这充分体现了张律师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时机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有利情节的充分挖掘。在一起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案件中,嫌疑人因无前科劣迹,且为退伍军人,案发后家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张万顺律师在嫌疑人的家属委托后,迅速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他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逮捕条件的核心要求,提出关键辩护观点。他强调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退伍军人身份反映其一贯表现良好,人身危险性低,具备取保候审条件;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展现出积极配合司法、主动修复社会关系的诚意,人身危险性进一步降低;嫌疑人父亲患有严重疾病,母亲于不久前不幸意外溺亡,妹妹尚在读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嫌疑人系家庭重要支柱,对其羁押将使其家庭陷入困境,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嫌疑人有固定工作单位,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配合司法机关监管,具备取保候审的现实基础。检察院在收到辩护人提交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及附带证据材料后,全面审查了案件事实、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及诉讼保障条件,最终依法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对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张万顺律师凭借着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众多成功案例。他善于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灵活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制定最佳的辩护策略。如果您在刑事法律方面遇到问题,不妨寻求张万顺律师的帮助,他将竭诚为您服务。张万顺律师任职于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联合大厦14楼1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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