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玉平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律本科,执业24年,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在劳动工伤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代理的“半年内两度工伤十级伤残,用人单位迟缴社保自担责”案件。案件描述:半年两度工伤,社保“空窗”引纠纷2024年6月,罗某(化名)入职海宁某某有限公司成为上轴工。同年7月17日,他在车间运送布料时左脚不幸被拉车压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然而祸不单行,同年12月11日,他在同一岗位工作时右脚又被压伤,同样被认定为工伤且鉴定为十级伤残。该公司自2024年8月才开始为罗某(化名)缴纳社会保险,这就导致第一次工伤发生时工伤保险处于“空窗期”。2025年3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罗某(化名)委托侯玉平律师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7万余元。办案过程:围绕核心争议,精准举证维权侯玉平律师在办理此案时,主要围绕两个核心争议展开工作。一方面是工资是否足额支付,另一方面是两次工伤待遇如何计算。律师仔细梳理了工资发放记录、两份《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机构出具的停工留薪期证明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公司未足额支付2025年3月工资,并且第一次工伤发生时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在庭审中,公司主张第二次工伤待遇应以社保核定基数为准,还试图否定第二次工伤的停工留薪期时长。侯玉平律师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提出两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分别计算,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应按最高伤残等级合并计发。针对公司对第二次伤情的质疑,律师强调医疗机构出具的3个月建休单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单方提供的DR报告不能否定停工留薪的必要性。判决结果:采纳代理意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委最终采纳了侯玉平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并作出了如下裁决:公司需支付罗某(化名)2025年3月13日至23日工资3117元;同时,公司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0,228.99元,其中包括第一次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124.2元、两次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33,239.1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865.66元(按2024年浙江省月平均工资8432.83元为基数计算)。而第二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因公司已参保,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律师点评:凸显法律要点,给出实用建议此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自身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案例,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首先,社保“空窗期”风险巨大,用人单位必须在员工入职后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一旦劳动者在未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将由单位自行承担,成本远高于社保缴费。其次,多次工伤待遇可合并主张,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分别计算;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可按照最高伤残等级合并计发,且计算基数以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不因工资高低而影响法定待遇。侯玉平律师建议,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要注意保存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医疗证明、工资流水等证据;用人单位则应依法参保、规范管理,避免因小失大,承担本可由工伤保险基金覆盖的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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