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涵律师是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法学本科。他是三明市优秀青年律师,还入选了福建省第四期优秀青年律师等,担任着三明市烟草公司、第一医院等的法律顾问,线上线下帮助人数超3000。他擅长刑事辩护、工伤赔偿等领域,秉持“为人至诚,为业至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2024年2月,原告入职某公司当电焊工,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3月,原告检修锅炉时遭遇爆炸受伤,全身多处烧伤,住院42天。后来原告伤情被认定为工伤,构成九级劳动功能障碍。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结果,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让公司赔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45万余元,还要求支付1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5万元。公司则认为原告工资标准过高,停工留薪期不用支付二倍工资,工资基数不符合实际。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在于劳动者工资基数认定、停工留薪期是否计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各项工伤待遇金额核算。公司觉得高额薪资包含加班费,不能作为工伤待遇计算基数,工伤停工期间也不用支付二倍工资。法院审理时,结合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转账记录,核定原告日薪500元、月折算工资10875元,酌定停工留薪期8个月。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劳动者没实际提供劳动,不计入二倍工资计算周期,只支持工伤前超期4天的二倍工资差额2000元。最终判决双方于2025年4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扣除已付款项后,赔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309814.0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从这起案例可以看出,未参保用人单位要全额承担工伤职工九级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不计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计算期间,没有长期工资流水的,能按公司书面证明折算月工资作为工伤待遇计算基数。这起案例为同类工伤劳动争议提供了裁判标准,也提醒劳动者要重视自身权益,遇到问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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