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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专业律师:医疗纠纷获赔48万,交通事故助拿166万赔偿款

2026.06.16交通事故7人浏览

杜文强律师在医疗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长期专注于医疗损害医疗事故案件,对医院诊疗规范、病历书写规范、医疗过错鉴定流程了如指掌。他擅长从病历瑕疵、用药规范、告知义务、抢救流程等角度寻找案件突破口,熟悉司法鉴定机构质证要点,能精准把握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例一:医疗损害致患者死亡,获赔48万余元
2024年1月1日,患者丁某因双侧甲状腺肿入住吉林某医院A,接受“超声引导下右侧甲状腺结节硬化治疗术”。术后当晚出现憋喘、进行性加重,次日早晨突发呼吸停止,经抢救后先后转至吉林某某医院B、吉林某某某医院C继续治疗。最终于2024年3月8日因呼吸衰竭等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为甲状腺感染、气管软化塌陷、肺部及脾脏感染所致。
患者家属委托杜文强律师向两被告提起诉讼。A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无过错,患者死亡系C医院处置不当所致,且C医院存在伪造病历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C医院辩称,其对患者已尽最大救治义务,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死亡与患者自身疾病发展相关,责任不应超过20%。
法院委托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两家医院均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均为次要原因。鉴定机构后补充说明,两家医院的参与度分别为16%-44%,难以进一步区分过错大小。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患者自身基础疾病、病程发展、医院资质等因素,酌定责任比例,两被告合计赔偿48万余元。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通俗来讲,就像去餐厅吃饭,若因餐厅食物不卫生导致你生病,餐厅就要对你的身体损害负责并给予赔偿。在医疗纠纷中,如果医院或医生有过错致使患者受损,医院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鉴定意见表明两家医院均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依据这条法律规定,两家医院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法院对两家医院责任划分和赔偿的判定。
杜文强律师在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案件方面也经验成熟。他熟悉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伤残鉴定、赔偿标准计算,能高效处理车主、保险公司、伤者之间的多方争议,快速推进赔偿。
案例三:交通事故三级伤残,获166万赔偿款
该案涉及交通事故纠纷,造成当事人三级伤残。本案的重点是伤残鉴定和护理依赖上,因肇事车辆为公交车,其保额不大,但杜文强律师查阅相关资料和办案法官其他相关案件处理方式,总结出该伤残应在三级或四级,所以让当事人在鉴定时把自身的情况如实描述清楚,并且把相关伤情与鉴定伤残等级相对应的条文及依据备好,最后认定三级伤残。杜文强律师还拿出办案法官之前所办案件的案例(有利于当事人的案例),整理好相关赔偿数额依据,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166万赔偿款。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若赔偿不足,再根据事故双方过错情况分担剩余赔偿责任。比如两辆车相撞,一方有过错就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则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在本案中,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再依事故责任确定赔偿方式,该规则是案例中当事人获得赔偿款的法律依据。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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