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在某路口发生了一起机动车与电动三轮车的碰撞事故。这起事故导致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受伤,经治疗无效不幸死亡。交警部门经过调查认定,碰撞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而未按规定临停在路口的车辆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这起事故看似责任明确,但复杂的情况才刚刚开始。
原来,临停车辆登记在驾驶员配偶名下,并且在保险
公司投保了
交强险及100万商业三者险。然而,事发时临停车辆驾驶员的
驾驶证已处于注销状态,也就是
无证驾驶。死者近亲属提起诉讼,要求临停车辆方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无证驾驶属于商业险免责情形”为由,主张商业险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该部分赔偿款由临停车辆方自行承担。这意味着临停车辆方可能要自行承担高达37万余元的赔偿款,压力可想而知。
这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让临停车辆方的维权之路充满坎坷。首先,临停车辆驾驶员驾驶证已注销属于无证驾驶,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免责具备常规法律依据支持,使得当事人自付赔偿的风险极高。其次,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流程
公证书、电子投保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这让当事人面临着巨大的不利后果。
在这关键时刻,临停车辆驾驶员及车主委托了专业律师参与一、二审诉讼。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展开了有力的抗辩。
针对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流程公证书,律师敏锐地指出,该公证书公证的是2021年的通用投保流程,而本案投保时间为2023年,且未针对本案当事人的实际投保过程进行公证,与本案无关联性,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这一精准的分析,成功击破了保险公司的证据链,为案件的转机奠定了基础。
律师结合
保险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免责条款生效要件的规定,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相关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律师为当事人的主张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一、二审
法院均全面采纳了律师的抗辩意见。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就无证驾驶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生效。最终,判决案涉37万余元赔偿款全部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临停车辆方无需自行承担任何赔偿费用,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全额保障。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首先,在
交通事故中,无论责任大小,都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其次,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并非绝对有效,关键在于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作为投保人,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其中的条款和规定。最后,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帮助,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突破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我们不能盲目应对,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让大家对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有更深入的了解,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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