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交易主体认定不清
很多人认为,只要有交易行为,就一定能明确交易主体。但在实际情况中,这可能并不简单。
在刘云涛律师办理的一起
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A
公司与被告一B公司、被告二(B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
股东自然人C)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A公司称B公司多次向其采购养殖设备,尚欠货款未付。然而,B公司及C共同辩称,与A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实际是C与A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个人进行交易,且交易期间李某均通过其他两家公司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在这个案例中,虽然被告方试图否认与A公司的合同关系,但A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证明了双方的交易事实。最终,
法院认定A公司与B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判决B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同时,由于B公司是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C作为B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因此被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误区二:
劳动争议中的规章制度与工资认定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劳动者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工资认定存在误解。
王某与
山东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甲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甲公司以王某要求其他员工虚假考勤、
旷工为由给予辞退处分,王某对此不服,申请
仲裁并提起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存在几个争议点。首先,王某主张对甲公司的工会及员工手册不知情,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案外人与甲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对其调查笔录的效力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甲公司不能证明其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示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其以王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其次,关于工资标准认定,王某认为应按过去12个月
平均工资认定,包括奖金等,但一审判决以仅有两年奖金为由不予认定。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因此,奖金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在认定工资标准时应该考虑。
最终,法院确认甲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1月6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金,但判决甲公司支付王某2017年7月至11月6日的工资29299.92元,以及
加班费8391.53元。
误区三: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错误
在民间借贷中,很多人对利息的计算存在误区。
原告许某与被告郎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双方达成口头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和利息。借款到期后,郎某未能全部偿还,双方重新协商约定了还款计划。但郎某仅偿还了部分款项后便未再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的难点在于利息的计算与调整。由于借贷关系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而后续还款及利息约定又跨越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时间节点,需要根据不同阶段的法律规定分段计算利息,并对被告已支付的款项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进行本息拆分,准确确定尚欠的本金数额及后续利息计算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全部责任,判决被告郎某偿还原告许某借款本金96611元及利息(以9661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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